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被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23-12-20 17:36297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罚5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56号

被处罚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贷后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同时,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零售贷款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关铃芳,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零售贷款部临时负责人马晓燕,被警告并罚款6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57号

被处罚当事人

关铃芳〔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零售贷款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的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12日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58号

被处罚当事人

马晓燕(时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零售贷款部临时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核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的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