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终结信托、理财等产品标准不一的“多轨制”局面

中国网财经2025-12-31 17:431

中国网财经12月31日讯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业内专家表示,《办法》一举终结了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此前信息披露规则分散、标准不一的“多轨制”局面。

“拉平”效应

长期以来,三类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散见于不同的监管制度中,标准各异。《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统一了信息披露的监管基准,标志着资管行业信披监管进入了全面统一与深化的新阶段。即无论产品的发行主体是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还是保险资管机构,只要从事的是同类资产管理业务,就必须遵循相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原则和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新规将信托计划完全纳入了银行保险机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强化了其作为正规资管业务的属性,也对其透明度提出了与“同行”看齐的硬性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强调“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它要求信托公司跳出过去相对独立甚至有些封闭的信披习惯,站在大资管统一的舞台上,用可比、可读、可信的信息,接受投资者和市场的检验。

“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系统构建了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其目标直指三个“清”:产品销售“看得清”、产品风险“厘得清”、产品收益“算得清”。

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分析,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管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新规通过详尽的规定,将这一义务具体化、流程化、制度化。对信托公司而言,信息披露的“一体两面”相关性凸显:对投资者,它是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受托人,它是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和治理能力的直接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并非意味着“一刀切”。新规在统一基准上,充分尊重了公募与私 募产品的客观差异,实施了差异化的披露安排。公募产品信息须通过行业统一渠道(如中国理财网)进行公开披露,要求更全面、频率更高;私 募产品则可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披露。同时,监管正推动形成“1+3”的信披规则体系,即在《办法》总纲下,由行业协会等制定更细化的自律规范,为信托产品的特殊性留下制度接口。

合规压力转化为生存与发展压力

《办法》最 具威慑力的条款之一,是明确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情况作为对信托公司等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这一挂钩机制,直接将信息披露质量从一项“软性”的合规工作,升级为与公司市场声誉、监管评价乃至业务拓展空间深度绑定的“硬性”生存指标。

邢成分析指出,这一调整将强力推动信托公司提升整体合规管理能力,倒逼其优化产品设计、加强风险管理。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将是行业加速分化。对于合规基础好、系统能力强、主动管理经验丰富的头部信托公司,满足甚至超越信披要求将成为其巩固市场地位、赢得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信任的“护城河”。反之,对于那些长期依赖非标资金池、信息披露不规范、业务模式粗放的中小信托公司,新规带来的合规压力将是空前的。若无法在过渡期内有效整改,它们不仅可能面临监管处罚,更可能在市场竞争和资源获取中进一步边缘化。

袁田认为,信托公司“在阳光下展业”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这既是履行受托责任的强制要求,也是彰显自信、构建可信赖品牌的主动作为。未来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将是透明度的竞争、是信息管理能力的竞争。

备战窗口决定未来位次

记者注意到,《办法》设置了约8个月的过渡期,至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所有信托公司,过渡期意味着必须立即启动对现有产品合同、信息披露制度、业务流程和数据系统的全面检视与改造。头部机构需要利用其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构建自主化、智能化的信息披露数字中台,将合规能力转化为服务优势和品牌溢价。中小机构则需正视自身在数据治理、系统建设和人才储备上的短板,积极探索借助行业协会的共享模板、第三方科技服务平台等,以合理的成本快速搭建起满足基础合规要求的信披体系。

这场由统一信披新规引发的透明度革命,正在强力驱动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本源。行业格局重塑的序幕,已然拉开。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